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十大要点,我们一起来看:
01
明确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02
引入大数据技术,加强检测预警机制建设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03
突出防范,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04
建立举报机制,全民参与打击非法集资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机制和平台,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05
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日常检测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企业,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06
加强对互联网应用和广告的监测,净化网络环境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对于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07
明确认定部门,厘清各方责任
《条例》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08
赋予权力,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
《条例》赋予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采取调查手段:1.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4.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措施:1.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2.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3.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09
明确清退资金来源,参与非法集资自行承担
《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还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10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