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后,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沟通协商,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建立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形成《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作为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固化各方共识,指导办案实践。
纪要指出,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纪要明确,认定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
纪要中还提到,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在各部门协作配合方面,纪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