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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书》明确提示21个具体法律风险点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1-07-14 09:23|浏览次数:158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的常见法律风险,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书》,详细列出了订立和履行合同、企业治理、企业借款三个方面21个具体法律风险点,以此加强民营企业的自我风险防控意识,为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构建法律“防火墙”。

一、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注意的风险

(一)订立内 容完整的书面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应避免口头合同,建议与合作方签署书面合同,同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例如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

(二)订立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应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尽可能由合同当事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应统一、规范,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应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可要求合同当事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合同当事人信息,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个人证明放在一起保管。

(四)完善企业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防止盗盖偷盖等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他人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五)企业工作人员对外签定合同时需要授权。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详细列举授权范围,尽量避免使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六)准确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交付定金,应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使用“订金”“保证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未明确表述,则无法适用定金原则。

(七)签订合同要依法合规,应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不要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签约、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八)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进行公证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内容应包括催请尽快支付拖欠款项等,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二、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九)隐名投资或股权代持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存在代持人私自转让或质押的可能,建议尽量不要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购买股权。

(十)股权转让中,购买股权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应注意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经过对方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并及时请求公司确认新股东身份,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股权变动过户登记。

(十一)要重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十二)实践中,存在企业财产等同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误区,实际上股东一旦出资,出资财产即属于企业,否则可能出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企业之间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导致股东与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要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债权人对公司决议内容应进行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三、企业借款中应注意的风险

(十四)一些企业在借款时,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五)在大额现金借款的情况下,除借款凭证上载明现金字样外,应注意留存取款凭证、现场照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免现金交易无法认定。

(十六)借款合同的履行主要体现为款项的支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并在汇款时可备注借款或还款等信息。

(十七)银行转账应尽量通过借款双方本人账户进行,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贷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

(十八)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往来款项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并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结算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难以分清款项性质。

(十九)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预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应保留收款证据,以证明出借人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借贷关系中,既可以作为自然人借贷,也可以代表企业借贷。为避免引发纠纷,借款合同中应进行区分并予以明确。

(二十一)作为借款人,不要被“无利息”“低门槛”等借贷广告所迷惑。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认真审查条款,明确金额,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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