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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4-19 14:46|浏览次数:2435

为深入推进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助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1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构建与乌兰察布市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工作目标

1.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提升。进一步增强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应用的作用,支持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治理和奖惩联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合规率达到100%,实现“应归集、尽归集”。

2.信用支撑社会治理的作用更加凸显。信用监管覆盖全市主要市场监管行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力争在30个领域深入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信用监管,在更大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3.信用服务市场加速发展。引进信用服务机构的同时,力争培育本土的信用服务机构,壮大信用服务机构规模,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信用报告在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金融信贷、评先评优等领域广泛应用。企业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普遍开展。信用融资渠道畅通,全市信用贷款规模比例稳步提升。

4.社会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途径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5.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诚信典型选树,守信激励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社区的宣传阵地,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全方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诚信知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不断深化。

二、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三)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普法宣讲,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切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四)建立完善政策体系

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全面落实信用奖惩措施。根据自治区信用信息归集质量考核制度,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合规率。(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制度,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监管增量扩面,力争实现重点行业信用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公共事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三、优化信用信息系统

(五)全面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不断完善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的能力。健全信用档案管理、信用监测预警等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对社会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进一步优化“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和APP等载体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发改委)

加快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金融机构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为丰富监管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六)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完善市场监管、纳税服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提高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支持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企业征信和评级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信息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健全完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库。持续做好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本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实现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一站式查询和一体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扎实做好“双公示”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经字〔2021〕218号)要求,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报送数据质量,切实降低数据“迟报率”和“瞒报率”,提升数据“合规率”。(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八)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优化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投入,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效防范风险,构建高效、可靠、易用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四、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九)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

围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课程,提升诚信意识,杜绝我市各类重大失信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选取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的承诺书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乌兰察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公示承诺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抽查等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对不履约的承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签署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公示承诺书。(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十一)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结合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以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法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实施激励或者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和实施对象。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在公共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城市落户、教育、就业、创业、交通和旅游等方面为诚信主体提供“免押金、减证明、简手续、降收费”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体局)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十三)大力开展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化实名登记制度,以居民身份证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在各地区、各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建档,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对屡罚不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主体,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十四)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完善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优化修复流程。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建立信用修复辅导机制,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恢复信用水平。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切实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五、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十五)做大做强信用服务机构

积极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本市信用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管理,建设专业队伍,提高业务水平。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投诉渠道,切实维护信用服务行业秩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和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六)深入开展信用试点示范创建

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创建要求,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诚信创建活动,以“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为纽带,将信用建设融入政务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苏木)”创建工作,围绕乡村振兴要求,建设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充分运用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信用档案,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开展信用创建工作,建立以提升优势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为重点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十七)持续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和激励

引导本市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落实对诚信典型的激励措施,推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支持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乌兰察布站),发布金融产品,创新“信易贷”工作模式,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诚信典型的需求和业务特点,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市场主体注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乌兰察布站)并且实名认证,通过平台获得便利、优惠的信贷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外事办(商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十八)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依法依规实施行业失信惩戒,根据会员失信情节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和劝退等惩戒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和诚信倡议等活动。建立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会商机制,引导各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广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预警、信用评级评价和供应链信用融资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

六、强化宣传教育

(十九)加强信用宣传

通过纸媒、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公信力和引导力,借助网媒、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传播、深入人心。建立信用宣传内容矩阵,以诚信建设为基础,围绕信用法规政策、信用场景应用、信用科普等内容加强宣传报道。加快各类媒体和信用专业人才的融合步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信用宣传工作中,讲述“诚信故事”,打造“诚信乌兰察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教育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持续开展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商圈、进军队、进校园、进医院、进口岸、进景区“十进”活动。围绕“诚信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主题开展诚信宣传,各成员单位针对各自领域诚信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诚信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大众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宣传活动内容、图片及时报送市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地址(wlcbcredit@163.com)。大力推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树立网络诚信理念,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整顿网络传播秩序,积极打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二十二)强化工作保障

〖JP3〗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信用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全面构建社会共建机制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考核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典型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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