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部署及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自治区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各领域问题整改、全面完善“数智化”政务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全面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全面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机制为目标,促进全市各领域营商环境水平大幅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显著提高,力争在2022年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市综合排名居全区前列。
二、工作举措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各项任务。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各项任务为重点,推动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方位对标国内一流水平。
1.制定任务清单,推动任务落实。以《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181项任务为主,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梳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制定《乌兰察布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任务清单》,全方位、系统性推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每项任务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逐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各项任务计划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保障任务落实见成果、有实效。每月25日前任务清单各牵头部门要将任务落实进展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反馈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任务调度工作自2022年3月开始,至全部任务落实完成后结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任务清单及调度工作,市直各部门分工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3月制定完成任务清单,全年持续推进落实)
2.公示任务落实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和联系电话,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按季度公示任务清单落实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务清单各牵头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和联系电话,每季度公示本部门承担任务的落实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蒙企通”平台公示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示工作;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3.建立定期通报、按期销号工作制度。对任务落实情况措施不实、进度缓慢、市场主体满意度低及投诉较多的部门按季度进行通报。各部门任务落实完成后,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提出销号申请,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发改委进行销号。对任务清单中的单一事项,最迟2022年上半年完成销号;对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系统平台优化的,最迟2022年底前完成销号;对涉及多行业领域的复杂事项,最迟2023年完成销号。对不能按时销号的责任部门按程序报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动问题整改。以各类巡视、巡察、评估、督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一套优化营商环境“错题本”,推动在“改”字上下功夫,促进全市优化营商工作动真格、出实招、见真章。
4.建立问题台账。重点针对2021年度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反馈的问题,建立《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逐项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分工及责任人等,切实推动全市各领域“以评促改、以改促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5.持续发现问题。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督查后,要将发现的问题(除涉密问题外)一并纳入《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实现一套台账全覆盖、管到底。(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委巡察办;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6.落实整改责任。各相关单位要逐项对照《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确定的整改任务,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工作。问题整改成效必须体现为办事时限压缩、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成本降低等量化指标,或是制度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保障整改工作做实、做细。(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7.主动公开问题及整改措施。参照任务清单公示方式,除涉密问题外,将《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向全社会公开,重点将各部门针对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主动公开,同时按季度更新各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接受市场主体监督,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各项问题牵头整改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和联系电话,每季度公示本部门整改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台账汇总、更新及“蒙企通”平台公示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示工作;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8.建立调度、通报、销号工作制度。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重点调度各部门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实、进度缓慢和社会评价较低的部门按月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在问题整改完成后向市政府报送销号申请,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反馈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销号。其中,2021年度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反馈的问题,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必须销号;市纪委监委、巡察、督查等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督查等发现的问题,原则上自问题反馈后3个月内必须销号,努力实现营商环境问题“清零”,不能销号的责任部门按程序报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三)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数智化”升级。加快解决部门数据不共享、企业群众信息不整合以及办事进展网上不可跟踪、网办流程环节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努力通过“数智化”方式大幅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9.建设政务服务“一张网”。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以及《乌兰察布市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各类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以及项目申报、资金申请等惠企举措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0.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我市“大数据”产业优势,建立“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数据库”,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实现企业自身基础数据信息和政府部门审批数据信息的归集整合。保障“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数据库”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政府部门在涉企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将相关文件、证照上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归集。在事项办理过程中要实现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取相关企业基础材料,避免企业材料反复提交,便于审批事项办理。同时,要通过“权限获取”等方式做好企业信息保管工作,防止企业信息泄露。(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1.强化部门平台应用。各地各部门垂建业务系统必须接入“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其他部门都要使用“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和乌兰察布政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对政务服务事项涉及部门开设后台协同办理平台,结合部门工作程序,参照“业务人员受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办理完成(发文)”及其他规范化程序开设端口,并将各节点办事进展、办理时限等向企业群众公开,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和部门办理的“双在线”“双便捷”。(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2.完善“数智化”服务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在线办理工作保障制度,逐个对各部门内部、部门协同办理等方面的程序、环节、流程、时限等进行明确,保障在线办理的有效实施。完善在线监管惩戒制度,对相关部门及具体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政策环境。以提升重点产业发展政策保障力度为核心,推动企业“有政可依、有策可行”,生产经营成本大幅下降,全市招商引资竞争力不断增强。
13.完善重点产业配套政策。针对我市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产业方向和2022年“两会”确定的具体任务目标,由各责任部门结合现有政策落实情况,逐项制定符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较强、投入产出比例均衡的具体优惠政策,分领域完善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改善我市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文旅体局、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工信局、外事办(商务局)、发改委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4.强化要素资源保障政策。结合国家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相关任务,重点围绕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方面加快制定便利化配置政策,强化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要素资源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5.强化政策落实。建立涉企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政策指南,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定期开展惠企政策绩效考核,积极开展“最受企业欢迎政策”评选活动,保障政策文件“落地有声”,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完成时限:全年持续推进)
(五)开展“对标赶超”专项行动。全面对照《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各项指标创新做法、改革亮点,以及典型城市经验做法,认真学习借鉴,争创一流营商环境。
16.逐项确定“对标赶超”目标城市。围绕开办企业、劳动力市场监管等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18项指标,根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梳理的各项指标最佳实践城市,由各牵头单位结合我市实际选择“对标赶超”目标城市,分领域制定“对标赶超”实施方案,参照目标城市方式方法推进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局、金融办、中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商务局)、税务局、司法局、政务服务局、发改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18个领域“对标赶超”实施方案,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17.加强工作对接,做到“常学常新”。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18项指标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与“对标赶超”目标城市进行联系,通过调研考察、远程交流等方式学习目标城市新的经验做法,及时吸收到我市具体举措当中,推动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式方法持续对标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局、金融办、中级人民法院、商务局、税务局、司法局、政务服务局、发改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持续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坚决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18.加强监督检查。对《乌兰察布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任务清单》落实情况、《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数智化”服务系统建设情况、配套优惠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对标赶超”行动推进情况等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正面典型予以褒奖激励,对反面案例予以问责曝光。(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9.开展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慵懒散、推拖绕、怠乱飘”专项整治行动,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服务效率低下、执法监管不到位、“吃拿卡要”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联动推进。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相关政策性文件,逐项细化明确工作措施,与本方案形成“1+N”的联动落实机制。市发改委要加快制定《乌兰察布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任务清单》与《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按照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任务落实与问题整改。
(二)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利用“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对《乌兰察布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任务清单》任务落实情况和《乌兰察布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总台账》问题整改进展进行社会评价,引导市场主体对政府工作进行“打分”。
(三)压实旗县市区主体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本方案相关内容,主动认领各项任务,聚焦地区实际问题拿出具体举措,编制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