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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4-29 09:22|浏览次数:1237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市,推动产业链式发展,打造产业集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科学激励。坚持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进精准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社会化招商。

(二)分类激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依据我市产业类别,对招商引资落户我市的新建工业项目、文旅体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高新技术及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企业经济奖励;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协助项目落地的我市国家公职人员依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旗县市区(开发区)实现“飞地招商”落地的项目,按照“一飞三分”模式给予引荐项目旗县市区(开发区)分成奖励。

二、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落户我市的新建项目企业、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的我市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实现“飞地招商”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引荐项目必须满足《乌兰察布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所明确的招商项目准入条件,由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并达到相应要求。

(一)落地企业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文旅体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高新技术及科技创新项目。

2.项目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二)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以“一飞三分”为导向,开展“飞地”招商,并成功引进项目落地到其他旗县市区或开发区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三)国家公职人员

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为本市提供企业真实意向、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并成功推进项目落地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显著的我市国家公职人员。

三、奖励范围

奖励兑现范围涵盖数字、商贸物流、食品健康、资源利用、风光氢储“五大产业集群”产业链招商项目;数据中心项目、资源开发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多期项目、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四、奖励措施

(一)对企业的奖励措施

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到位、投产运营三个阶段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奖励。对引入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企业依法纳税和带动就业的,给予经济奖励,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5‰实行分阶段不累加按比例一次性奖励。

文旅体项目:对引入的文旅体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乌政办发〔2021〕30号)执行。

商贸物流项目:对引入的商贸物流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乌兰察布市促进对外贸易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执行。

高新技术及科技创新项目:对引入的高新技术及科技创新项目,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乌兰察布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乌政发〔2021〕98号)执行。

(二)对旗县市区的奖励措施

对各旗县市区、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实行“一飞三分”奖励。“飞地经济”项目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上解至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分享政策落实奖励。企业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前5年“飞出地”(引荐地旗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与“飞入地”(项目落地旗县市区或开发区)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产值五年内按4:6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与“飞入地”,五年后按修订后的政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建设期内按4:6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与“飞入地”; “飞地项目”引进落地后,计入项目“飞出地”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数。以此实现分头算数据、分域记分成、分别评业绩,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奖励措施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及符合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情况下,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地、工作实绩显著的我市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奖励。拟对两年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亿元以上项目的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并给予嘉奖或记功;对两年内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项目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提拔重用、绩效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考虑。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措施。

五、奖励程序

(一)申请。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荐项目落地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签约后,应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进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提供项目合作双方认可并签署意见的证明。旗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或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和认定奖励资格;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或引荐人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落地企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共同认定奖励资格。

(二)评审。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牵头,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开展评审工作。市审计局在15个工作日对项目投资完成额进行认定,并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将拟奖励的企业信息、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奖励金额等情况在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旗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

六、附则

(一)本办法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地区财政支出,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受奖企业依法缴纳。

(三)各旗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个项目不重复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地企业如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取消该企业的奖励资格。

(五)落地项目在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之外,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奖励政策。

(六)本办法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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