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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促进“飞地经济”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4-29 09:26|浏览次数:1044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充分调动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聚焦“数字经济、枢纽经济、绿色经济、低碳循环经济、现代能源经济”,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我市“飞地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飞地经济”总体原则

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旗县市区、开发区按照“一飞三分”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本旗县市区或开发区(即“飞出地”)的对接引进的项目按照全市园区规划和功能定位引荐到其他旗县市区的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即“飞入地”)落地建设,各旗县市区及开发区之间根据项目投资分头算数据、分域计分成、分别评业绩,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二、“飞地项目”准入条件

(一)“飞地经济”项目

主要指由“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产业类型、园区功能,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2.符合“飞入地”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3.符合“飞入地”产业准入条件,在“飞入地”实现集聚集约发展。

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原则上准入进出口加工、商贸物流等相关产业。

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则上准入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现代化工含生物制药、农畜产品加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

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察右前旗、化德县),原则上准入冶金、化工、高新技术装备、中草药、服装加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

丰川循环经济开发区(丰镇市、四子王旗),原则上准入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

新材料产业开发区(察右后旗、卓资县、兴和县),原则上准入石墨(烯)新材料、新兴产业、化工等相关产业。

辉腾锡勒绿色经济开发区(察右中旗、商都县),原则上准入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

4.“飞地项目”的投资额与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飞入地”旗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规定执行;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飞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合作分享机制

(一)财税收入分享

“飞地经济”项目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上解至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分享政策落实奖励。企业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在留抵退税扣减后,前5年“飞出地”(引荐地旗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与“飞入地”(项目落地旗县市区或开发区)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

(二)经济指标统计

“飞地经济”项目实现的产值五年内按4:6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与“飞入地”,五年后按修订后的政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建设期内按4:6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与“飞入地”。“飞地项目”引进落地后,计入项目“飞出地”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数。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在市相关部门对旗县市区“飞地经济”考核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三)相关责任划分

1.“飞出地”职责: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按照准入条件,负责项目落地前的考察、洽谈、论证等工作,直至投资方与“飞入地”政府或园区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飞入地”职责:主动承接符合产业定位的“飞地项目”;负责为产业园区内的“飞地项目”提供用地;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飞地项目”提供配套服务;负责“飞地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准备案、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监管等工作;负责为项目投资方营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并落实项目相关优惠政策;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及企业用工服务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财政、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外事办(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成员单位的全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飞地办”)设在市区域经济合作局,“飞地办”负责项目前期协调对接,并提出项目落地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实行旗县市区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一把手”要亲自带队考察各“飞入地”园区,熟悉相关情况,安排足够力量收集招商线索,亲自与客商洽谈,与“飞入地”政府或开发区对接,直至项目落地。各旗县市区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人专班负责“飞地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特别是项目信息及时向“飞地办”报告。

(二)相关政策支持

1.“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在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

(二)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执行《关于推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一体化发展的建议》相关政策。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实施意见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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