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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促进对外贸易和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5-30 15:36|浏览次数:1180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为内蒙古确定的“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对乌兰察布市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目标的部署要求,努力促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口岸腹地一体化发展,推进对外贸易和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进出口贸易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乌兰察布市注册并结算的进出口企业,根据企业进出口实际业绩给予扶持。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扶持;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给予5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300万元扶持。 

对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企业,除上述政策外再给予以下扶持: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给予4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0万元扶持。 

本条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集宁海关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二、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 在乌兰察布市注册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可凭对应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等申请应退税额的70%作为周转金,待退税下达后再将周转金予以归还。由市外事办(商务局)负责资金设立并委托合作银行设置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和受理承办,市税务局配合核验退税相关数据,周转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鼓励企业对进口粮食、木材进行落地加工。 对进口粮食、木材在乌兰察布市落地加工形成产能的企业,每标箱(按40尺箱计)给予7000元扶持。原则上按季度核算发放,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集宁海关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四、鼓励B保中心开展服务贸易。 对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B保内注册并服务于B保内开展业务企业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扶持,首次年度新增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且新增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集宁海关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五、支持发展冷链物流。 对企业自主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内新建冷链物流项目,冷链仓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六、扶持企业仓储、厂房设施建设。 对入驻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的企业,需政府代建仓储、厂房设施,双方可采用“租售结合”“分期回购”方式合作,租赁期为3—5年;企业自主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仓储、厂房设施,根据企业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七、鼓励物流示范创建工作。 对评定为国家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评定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国家级两业联动示范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一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受理核验,第二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受理核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发放,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八、鼓励网络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 对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经营,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规范健全、纳税信誉度良好的网络货运企业,依据自治区支持部分盟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将企业对自治区、市、县三级经济贡献值整合为奖励资金,予以全额奖励。原则上按季度核算发放,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市税务局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整合。 

 九、实施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入驻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企业的人才,适用于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由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管委会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市税务局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十、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在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大、符合规划的对外经贸和现代物流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服务项目(企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市外事办(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外事办(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发改委、集宁海关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发〔2018〕155号)、《关于修订印发促进外经贸快速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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