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工作中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联合相关厅局重新制定了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总共6章24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自治区衔接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衔接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稳定。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共2条,明确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防返贫监测及帮扶;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等。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要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明确了负面清单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共8条,明确衔接资金分配因素,确定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下达时间和程序。
第四章项目管理共3条,明确衔接资金入库前要完成前期手续,各旗县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共5条,明确对支出进度慢地区采取的措施,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文件实施日期,宣布内财农规〔2021〕8号文件废止。
三、亮点内容
(一)关于衔接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要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相适应,明确集中资金支持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等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
(二)关于资金支出进度。在资金分配环节,对未按规定及时提出分配意见的,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研究分配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在项目入库环节,项目入库前要完成前期手续,旗县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入库工作,自治区将项目入库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因素;在资金支出环节,对支出进度慢的地区,自治区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
(三)关于资金管理监督。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评价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