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直达链接 :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
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 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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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
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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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
4.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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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5.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自2022年4月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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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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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7.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适用范围: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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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
8.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
适用期限:至 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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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9.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制造业企业
适用期限:自2021年1月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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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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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16号)
11.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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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
1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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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
13.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直达链接 :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2号)
14.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其他企业
适用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直达链接 :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适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直达链接 :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16. 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对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自治区内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4825446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17. 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自治区内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4825446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18.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因减免租金造成的国有企业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
适用范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
享受方式:直接向国有企业“房东”申请,应提供房租免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协议,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承租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房屋,承租方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按照政策要求和程序执行租金减免。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0471-6944171 0471-4812416
直达链接 :http://gzw.nmg.gov.cn/zfxxgk/zcfg/202203/t20220325_2023562.html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
19.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2022年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
适用范围:缴费单位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
享受方式:自主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税务局
咨询电话:0471-5109510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
20.对通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
适用范围:客货车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12122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公安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之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19〕403号)与《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
21.设定G55二广高速公路赛罕塔拉至白音查干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合法营运货车在ETC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
适用范围:货车
适用期限: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12122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内交发〔2021〕669号)。
22.设定G1013海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三号地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3至5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对使用ETC总重小于等于20吨的6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5折优惠。
适用范围:货车
适用期限: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12122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内交发〔2021〕669号)。
23.设定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高速公路为试点,具体为所有类型客车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至8.5折(即原收费标准*0.85),使用ETC车载装置的所有类型客车在ETC9.5折基础上予以通行费8.5折优惠(即原收费标准*0.95*0.85);所有类型货车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至7.5折(即原收费标准*0.75),使用ETC车载装置的所有类型货车在ETC9.5折基础上予以通行费7.5折优惠(即原收费标准*0.95*0.75)。
适用范围:客货车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2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12122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的通知》(内交发〔2021〕896号)。
2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全区各盟市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下调,可支付月份在24(含)个月以上的盟市延续执行下调50%费率的政策,可支付月份在18(含)至23个月的盟市执行下调20%费率的政策。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
25.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或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直达链接:http://rst.nmg.gov.cn/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26.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适用范围:参保职工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直达链接:http://rst.nmg.gov.cn/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27.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按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补助。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发放。上述补助同一参保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或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直达链接:http://rst.nmg.gov.cn/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28.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直达链接 :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
政策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
29.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十四五”期间
享受方式:集中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4824952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
30. 建立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资金后补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6328711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5号)
31. 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6328606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内科发高字〔2021〕2号)
32. 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适用范围:科技型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6328606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
33.实施技术转让后补助政策。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适用范围: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网上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6328567
直达链接:http://61.138.98.253:7080/login.html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内科发〔202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内科发成字〔2021〕12号)
34.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十四五”期间
享受方式:集中申报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咨询电话:0471-6944177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