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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6-13 10:19|浏览次数:9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精神,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全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税政策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留抵退税政策。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预计达到375亿元。及时安排和下达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支持各地区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促进旗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落实部门预算支出主体责任,加快本级部门支出进度,按照法定时限下达各类转移支付预算。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执行中对支出进度慢的项目资金及时清理收回,调整用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当年急需资金的项目。年底对部门结余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强库款保障。

(三)提前完成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2022年下达的223亿元已发行完毕,力争8月底前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按照国家规定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抓好衔接争取和组织落实工作,谋划后续批次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加强培训辅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信易贷”“政采贷”“银税互动”“蒙享贷”等产品的担保规模,提升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当年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进一步扩大农业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70%、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标准,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采购比例阶段性调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预留部分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到10%—20%,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全面推广电子保函,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或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七)加大稳岗扩就业政策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鼓励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金融政策

(八)扩大延期还本付息范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延期还本付息范围扩大至货车司机,2022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力争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对其存续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发放。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支持资金的比例由1%调整至2%。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十)进一步推动贷款利率降低。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政策,推动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十一)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债券市场融资,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落实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加强与重点产业链高效对接,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引导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投放更多长期限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延长项目贷款期限。

三、扩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在科学论证前提下,有序实施重点水利项目,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力争2022年水利投资达到80亿元以上。

(十四)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衔接,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规划。铁路方面,积极推进包银高铁(含巴银支线)、集大原高铁、集宁至通辽铁路电气化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全年铁路建设规模达到1700公里(其中高铁470公里)。公路方面,加快推进重点公路、农村牧区公路、危桥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机场方面,加快建设呼和浩特新机场,年内建成通用机场3个。

(十五)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稳妥有序推进存量管廊建设,逐步完善附属设施,科学规划推动管线入廊。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落实建设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专项债安排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倾斜,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六)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加快推进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实施。完善常态化调度和争取机制,积极对接国家对口部委,持续推动更多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十七)着力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攻关,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自治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2022年,自治区本级安排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共54亿元,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企业技改、奶业振兴等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其中,1亿元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节水改造项目分别按节能量、节水量给予补助。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启动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十八)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回暖。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按照国家部署,逐步落实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落实2022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支持满洲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申请获取新增车型认证资质,力争2022年底前平行进口汽车1000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措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各地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淘汰旧家具、购买环保家具给予一定补贴,对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家电家具经销企业,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奖励。

(十九)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平台企业联络机制,用好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发展预期。引导促进平台企业与相关产业合作,鼓励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提升企业数字化生产运营能力,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转型。加快能源、化工、冶金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进稀土、农畜产品、煤炭、化工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性二级节点建设。引导平台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落实好各项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及时分解下达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落实好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农牧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力度。

(二十一)高质量完成煤炭增产保供任务。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动保供核增产能和调增建设规模煤矿手续办理,尽快实现依法依规生产。争取国家批复同意近期新上报的一批具备增产潜力的煤矿列入保供煤矿名单。

(二十二)加快电力项目建设进度。加快2022年计划投产煤电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在建煤电项目按期投产。加快第一批国家大基地新能源项目建设,争取国家尽快批复第二批新能源大基地项目。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对接,协调尽快批复一批外送通道实施方案。加快电网主网架、配电网和电源配套接入建设。

(二十三)提高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和水平。压实各地区储备责任。继续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快推进成品油、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网成本。全面落实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置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开展“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的各项政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

(二十五)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可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可减免1—3个月租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以及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土地出租人,2022年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六)强化企业复工达产支持政策。适度扩大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范围,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困难和问题。发生疫情时,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要实行闭环生产。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落实政策不加码、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全面取消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入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要求,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有效期内禁止重复检测。在司乘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可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保障通行;对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货车司乘人员,采取“核酸+抗原”检测,抗原检测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核酸检测发现阳性立即实施管控。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八)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货车司乘人员服务。对穿行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城市运输重点物资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在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白名单”管理;对穿行或短时停留不超过4小时的通信行程卡不赋“*”;对穿行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的,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通信行程卡中的“*”。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货车司机聚集地,建立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立即解除健康码“弹窗”等异常状态。

(二十九)加大对物流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稳步推进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呼和浩特、满洲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巴彦淖尔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年内建成运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开展县域商业建设示范县创建,升级改造县域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在鲜活农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积极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额度,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

(三十)积极推进民航业恢复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民航应急贷款,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民航发展基金减收等因素,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向自治区倾斜。鼓励符合条件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推进航线加密,实现“支支通、干支通”。

(三十一)加大稳外资稳外贸工作力度。印发实施自治区稳外资若干措施。成立稳外贸稳外资专班,加大对新设立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解决外资企业营商便利等问题,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实现口岸应开尽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完善“吊装、甩挂”等运输模式,扩大口岸进出境货运量规模。创新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积极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和支持资源类大宗商品进口,推动实施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启动“蒙贸通”“蒙贸贷”平台建设,不断扩大外贸规模。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二)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围绕落实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三)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用好2022年中央和地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提高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继续对全区31个脱贫旗县每个旗县每年提供600亩专项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项目用地需求。深入实施农牧民转移就业促进计划,推进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培育壮大劳务品牌,多渠道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

(三十四)做好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供应安全,强化产销对接衔接,鼓励自治区级应急保供企业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稳定重要生活必需品销售网点,调整和优化应急投放网点布局,实化细化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三十五)兜住筑牢社会民生底线。着力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按月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督促各地区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奖补完成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较好的盟市。严格执行新的救助保障标准,用好中央财政下拨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社会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手中。加大对因疫因灾遇困群众的救助力度,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经应急期和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存在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十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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