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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09-19 09:12|浏览次数:818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 

按照《乌兰察布市加快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为强化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水平,打通制约农村牧区物流运输的堵点和难点,提高农村牧区寄递物流末端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乡村兴,惠及百姓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乌兰察布市加快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进快递进村(嘎查)全域试点工作,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方式,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展多种模式的快递进村(嘎查)工作。 

第三条 全市建立完善的“县-乡(苏木)-村(嘎查)”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在旗县设立快递物流集散中心,乡镇(苏木)设立快递服务站、村(嘎查)设立服务点,推进快递物流服务延伸至农村牧区,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牧区物流服务体系,助力消费品进村(嘎查)、农畜产品出村。 

第四条 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立足自身优势,积极承接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发展以“邮快合作”为主、客货邮多种合作模式并行的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要统筹利用现有客运场站、供销合作社仓储设施、闲置仓库等场地建设或改扩建当地快递物流集散中心,力争在2022年9月底前建设或改扩建完成当地快递物流集散中心。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苏木)邮政所、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客运站、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嘎查)党群活动中心等场所面向寄递物流企业开放,无偿提供场地,支持快递进村(嘎查),形成开放、共享的发展格局。 

第七条 交通运输、供销社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探索将客运班线、供销配送、邮政快递等运输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线路设计和各环节利益分配机制,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第二章 快递进村(嘎查)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对实施快递进村(嘎查)项目的企业,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为快递进村(嘎查)提供寄递服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农村客运企业。以快递进村(嘎查)的运单和交接单为准,对实际承运主体给予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快递进村(嘎查)补贴以企业实际投递到村(嘎查)的快件量、投递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原则上按照每件不超过0.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对快递进村(嘎查)按照投递距离分三档制定补贴标准,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村委会所在地的距离划分档次:第一档,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件补贴0.1元;第二档,10-20公里(含20公里)每件补贴0.2元;第三档,20公里以外,每件补贴0.3元。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快递物流集散中心的场所建设,鼓励旗县层面利用既有场所或闲置场地进行快递物流集散中心改扩建,改扩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正式验收运营后,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确实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对新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快递物流集散中心,正式验收运营后,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企业车辆购置补贴:对全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的投递车辆购置等项目,由各旗县市区根据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以上补贴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三章 快递出村(嘎查)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为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本地特色农畜产品外销,通过发展电商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同步考虑农畜产品通过寄递方式对外销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从行政村直接发运农畜产品的企业实施快递出村(嘎查)差异化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为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业合作社生产的麦菜蔬、肉蛋奶等特色农畜产品提供出村寄递业务的企业,不包括寄递渠道以外的其他对象。鼓励市域内的农村客运企业与寄递物流企业进行交邮合作,承接好从乡村(嘎查)到旗县物流集散中心的初段递送业务。 

第十五条 补贴标准:按照淡季(一二季度)、旺季(三四季度)两个类型分档确定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测算,淡季时,对单个企业每个季度运单达到0.5—1万单,按每单0.3元标准补贴,运单达到1万单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运单达到2万单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贴,运单达到3万单以上的给予7万元补贴,运单达到4万单以上的给予8万元补贴,运单达到5万单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旺季时,对单个企业每个季度运单达到2—5万单,按每单0.3元标准补贴,运单达到5万单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运单达到6万单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贴,运单达到7万单以上的给予7万元补贴,运单达到8万单以上的给予8万元补贴,运单达到9万单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单个寄递物流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对农村客运企业承担的初段快递出村(嘎查)寄递运输任务,以实际接单数为依据,另外给予差异化补贴,运输距离60公里(含)以内的按每单2元给予补贴,60公里以上的按每单4元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以上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六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寄递物流企业联合农村客运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季度提交相关运营数据资料;交通运输部门会同邮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查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按季度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要立即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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