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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2-12-09 09:41|浏览次数:841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现状和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乌兰察布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

二、适用范围

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其他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涉及“标准地”的基本概念、“标准地”出让的目标和范围、运行模式、联审小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及保障措施,还附加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出让流程图和投资建设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对“标准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完成区域评估,设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强度、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供气、排水、通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我市“标准地”实施目标和范围。选取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拟出让土地。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其他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第三部分确定了“标准地”出让的运行模式。分为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性指标、达到出让条件、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实施“标准地”供应、实施项目入驻开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七个步骤。

第四部分明确了职责分工。各旗县市区政府统筹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开发区“标准地”供地方案;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制定工业项目“3+X”控制性指标并进行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第五部分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旗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做法,通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出台意义

(一)“标准地”出让可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标准地”出让将土地的相关指标一次性告知,同时将所有办证环节前置,企业经相关部门一窗受理后就可直接开工建设,进而跳过中间的行政审批环节,实现“拿地即开工”,大大节约了项目建设时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二)“标准地”出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标准地”出让事先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进行明确,投资者拿下土地就得严格按“标准”建设项目,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标准地”出让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能够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用地指标紧缺的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三)“标准地”出让实现政府有效监管。

“标准地”的相关政策出台,企业拿地前就知道地块的容积率、税收要求、投资强度等指标,在投资建设时必须严格按拿地时签订的协议执行,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标准地”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部门负责监管,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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