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委内相关业务处室: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为做好我区第二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目前已成为地方项目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特别是对于可用财力较为紧张的地区。202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目前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必须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备选项目清单,清单以外项目禁止安排。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审核通过,满足发行安排条件,推动自治区进一步补齐发展短板,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投向领域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2)1440号〕明确的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以及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该文件将“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纳入投向领域,将“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纳入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二)优先支持重大项目。 申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早晚要干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项目,发挥好债券资金对重大规划和战略支撑作用。
(三)项目要具备成熟度。各地区要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杜绝再形成“半拉子”工程。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完成可研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2023 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项目必须满足专项债券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申报项目应当有具有与投向领域相对应的经济效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各地方要结合项目收益情况、资本金管理要求、年度建设任务等合理提出专项债券总需求,以及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三、 申报项目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内将多批次组织申报年度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对于上一批次申报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但国家未审核通过项目,地方可根据项目最新实际情况,履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优化完善项目信息后,本批次可继续报送。已进入2023年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对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中因额度限制无法获得支持但符合专项债券申报条件的项目,鼓励进行申报。
四、 申报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充分发挥本地区重大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和前期手续包联机制作用,推动项目尽快完善开工前各项手续,配齐各项建设要素,加强拟发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把关,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后新建项目能够迅速开工建设。
(二)强化项目审核把关。 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资本金的行业、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要求,强化项目审核把关。各地要处理好稳增长和放风险的关系,加强对项目收益能力的把关,严禁脱离实际、超出政府投资能力包装项目,严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分险。
五、 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盟市、部门申报流程和时限。申报项目要填报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需要说明的是,重大库内项目要确保基本信息中的所属行业、开竣工时间、前期工作中的审核备文号、投资情况中的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等关键信息准确无误,申报项目辅助标识1填写“2023年专项债券第二批”、辅助标识2填写申报地区,如“呼和浩特市”、“自治区交通厅”) ,请务必于3月5日中午12点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于3月6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中须注明“已对本批次项目就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禁止类项目清单等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各盟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对口处室和能源局的沟通衔接,提高数据填报质量,确保项目符合审核要求。
(二)自治区审核流程和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处将于3月6日上午9点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提取拟申请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数据(以辅助标识1“2023年专项债券第二批”为依据)分投向领域送相关处室审核。对于提取后发现所属行业不在本次专项债券安排领域的项目,投资处将不向相关处室推送。项目审核分类原则上按照归口管理行业划分(能源领域项目请基础 处商自治区能源局完成审核)。请各处室于3月8日中午12点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库中完成审核推送工作。委内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地方申报工作的指导,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沟通衔接,提高项目申报质量、满足国家审核标准,提高申报成功率。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联 系 人 :李程 )
(联系电话:0471-6659032 15849334785)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更好发挥投资关键作用。请各地方在此前已申报的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的基础上,抓紧再申报一批专项债券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所需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投向领域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明确的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以及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
(二)申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早晚要干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 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项目,积极发挥专项债券对重大规划和战略的支撑作用。
(三)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各地方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已完成可研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2023年能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申报项目必须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应当具有与投向领域相对应的经济效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各地方要结合项目收益情况、资本金管理要求、年度建设任务等合理提出项目专项债券总需求,以及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五)允许此前我委筛选未通过的项目完善相关条件后再次报送。项目优化调整要实事求是,不得虚假填报建设内容、前期工作情况、拟开工时间等信息。项目建设地点调整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完善相关条件后可再次报送。
(六)继续支持2022年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中的项目。2022年度经我委筛选纳入准备项目清单、2023年仍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除因所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上升为高风险而进入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项目外,均可申报2023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对于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和专项债券总需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项目,我委将继续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中因额度限制无法获得支持的项目,符合专项债券项目条件的可以申报。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合理把握申报规模。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工作,同时要区分项目轻重缓急,合理把握申报规模。本次申报项目的2023年专项债券需求规模与前一批申报需求规模之和,请按照全年专项债券额度的3倍左右(2—4倍)把握。要提高项目质量,确保通过我委筛选的项目专项债券需求超出本地区专项债券额度一定比例。我委将对申报项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和质量较低致使通过率低的地方进行通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尽快开工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做好科学严谨的研究论证前提下,尽快稳定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充分发挥本地区重大项目推进有关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项目前置要素条件工作,加强拟发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的把关,确保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投入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强化项目审核把关,切实防范风险。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其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要求,强化申报项目审核把关。我委也将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各地要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加强对项目收益能力的把关,严禁脱离实际、超出政府投资能力包装项目,严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严格履行程序,及时报送材料。请各地方于3月24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须在文中列出2023年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券额度中已下达本地区额度(含提前批额度),本次申报项目个数以及2023年专项债券需求,并在文中注明“已对本批项目就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其禁止类项目清单等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并报请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项目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确保项目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报送的项目筛选形成准备项目清单,各地方在国家下达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情况等,从准备项目清单中选择项目安排发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