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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信中小字〔2023〕149号)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3-04-10 15:35|浏览次数:1172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融资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签订“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议,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2013年以来,自治区“助保贷”融资服务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低、资金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现有“助保贷”资金作用,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专款专用。“助保贷”资金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资金,用于“助保贷”逾期风险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防控风险。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严格“助保贷”风险管控,代偿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创新模式。紧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创新“助保贷”融资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助保贷”资金使用效益。

  激励约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十二条措施》,建立容错机制,对“助保贷”融资服务非主观故意出现的失误予以容错。对违反“助保贷”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贷款性质、放贷额度上限和贷款期限。“助保贷”原则上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控制在一年以内。

  (四)合理确定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比例。盟市向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授信额度的10%。

  (五)发挥“助保贷”资金杠杆作用。合理确定授信放大倍数及贷款利率,按照放大政府风险补偿金10倍及以上授信, 且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本盟市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与银行合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加200个基点。

  (六)加强风险防控。结合银行关于代偿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代偿率,原则上代偿率不超过5%(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放贷额×100%)。

  (七)明确风险分担责任。按照“政府引导、银企互动、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助保贷”风险承担比例,原则上政府与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7:3的比例分担风险。

  (八)规范“助保贷”资金管理。盟市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风险共担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助保贷”资金。

  (九)加强资金账户利息管理。“助保贷”融资资金账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按照有关规定注入“助保贷”资金池滚存使用。

  (十)鼓励融资服务专业化。鼓励盟市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建立规范的企业优选、资格审查、贷款审定、贷后管理、风险补偿等工作制度,提高融资服务水平。

  (十一)鼓励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盟市创新“助保贷”融资服务模式,积极引入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为企业增信,提升“助保贷”融资服务风险分担能力。

  (十二)明确代偿、追偿、核销主体责任。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企业未偿还贷款,及时追偿、核销。以合作银行为主“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部门协助共同追偿。

  (十三)业务终止。代偿率超过5%时,除存量业务外,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履行追偿责任,代偿率低于规定标准后,再行恢复“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一年内未开展“助保贷”业务,终止合作协议。

  (十四)退出。盟市不再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或当年“助保贷”资金放大倍数小于1倍时,停止“助保贷”业务,所有在贷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由盟市工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清算,并按自治区出资比例收回剩余引导资金。

  三、保障措施

  (十五)明确自治区相关部门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助保贷业务停止后,负责自治区引导资金清算和回收工作。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对“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进行指导,配合财政厅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明确盟市相关部门责任。盟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助保贷”资金和融资服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助保贷”融资服务运营模式,管理“助保贷”资金,对“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提高“助保贷”融资服务水平。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助保贷”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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