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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来源: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布时间:2023-05-09 09:06|浏览次数:768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政策要点有三:

一是延续实施分档减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对30人以下企业延续免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追溯享受的缴费单位可退费。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单位已缴费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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